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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房屋征收拆迁立“新规”

2014-07-04 00:00:00    作者:殷朝刚    来源:今日高邮

●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再参与动迁工作

●评估、服务机构实施准入管理、招投标确定

本报讯   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和补偿工作,是涉及民生保障、和谐发展的社会“焦点”之一,如何规范和完善操作流程,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日前,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市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意见》,对房屋征收(拆迁)相关工作再立“新规”。

因城乡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市每年都要实施一些房屋征收(拆迁)项目。为使征收(拆迁)工作如期完成,往往是市级机关部门(单位)“一起上”,而且有指定目标任务,实行“包干”。现在“新规”规定:今后,除征收(拆迁)范围内的公房、国有(集体)资产,实行部门、单位包干制以外,市级机关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再参与动迁工作,统一按照“市级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园区担任征收(拆迁)项目的实施主体。乡镇、园区要设立房屋征收(拆迁)工作机构,负责好本行政域区内的房屋征收(拆迁)工作。同时要做到“四包四无”,即“包入户动员、包拆迁签约、包腾房让屋、包善后处理;无人身伤亡、无矛盾纠纷、无遗留问题、无信访集访”。

今后房屋征收(拆迁)评估机构、服务机构由谁来确定?《新规》规定,将建立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的准入管理和信用管理制度,并建立信用档案。每年,房屋征收部门均向社会公布信誉好、服务优的评估机构供被征收(拆迁)人比选确定。如果在规定时间内被征收(拆迁)人还不能确定某一评估机构的,将由房屋征收(拆迁)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拆迁)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把确定权交给被征收(拆迁)当事人。如果“票决”不成功,再由房屋征收(拆迁)部门邀请三名以上的被征收(拆迁)人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场,公开抽签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征收(拆迁)的房屋由谁来拆?“新规”也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指定服务机构,而是要依据《高邮市采购房屋征收(拆迁)服务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组织实施招投标工作,最终根据评标的得分高低,确定征收(拆迁)服务机构中标单位。

业内人士评价,“新规”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切实保障了征收(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从根本上解决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房屋征收(拆迁)工作中“既做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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