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调整房改政策的文件精神,对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其具体内容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分别由原来的8%调整为9%,各类企业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在8%-12%幅度内确定;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按当年的工资总额核定,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对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本人月工资的9%),仍与住房公积金合并缴存,此次调整时间从2005年元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