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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优抚对象抚恤 定补优待标准再提高

2010-08-31 00:00:00    作者:虞万全 欧阳书兰 杨星    来源:今日高邮

 在抗日战争胜利65周年之际,我市迎来了军人抚恤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施行的第十三个年头。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和扬州市民政局扬政民〔2010〕166号、扬州市财政局扬财社〔2010〕58号《关于确定二○一○年全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优待最低标准的通知》精神,我市从2010年7月1日起,分别再次提高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定补优待标准,年净增资最高达3286元。

此外,我市对在职残疾军人和“三属”的优待金标准也进行了相应提高,由去年400元提高到今年600元,由所在单位发放。发放有困难的,由所在主管系统负责解决。我市还对在乡复员军人遗属定补标准再次进行了明确:每年依据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提高,所需资金仍按市60%、乡镇40%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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