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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上调至1830元

2018-07-30 00:00:00    作者:佚名    来源:今日高邮

 

本报讯(通讯员 孙健 记者 杨晓莉)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相关规定,从2018年8月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按二类地区标准执行,由目前的1720元/月调整为1830元/月,月增110元,增长6.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5元调整为16.5元,增加1元,增长6.45%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上述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表示,最低工资标准政策跟工资指导线不同,它是对相关企业单位的刚性要求,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劳动义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否则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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