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28 00:00:00 作者:宏桃 国平 来源:今日高邮
日前,丹阳市人民法院委托我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由于被告高邮市某电缆厂没有严格履行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致违约行为发生,原告丹阳市某电线厂申请我市法院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10万元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2006年6月27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丹阳市某电线厂诉被告高邮市某电缆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丹阳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中约定:被告高邮市某电缆厂欠原告丹阳市某电线厂货款48万元,于2006年7月15日前给付20万元;余款28万元应于2006年9月27日前给付。如逾期,则承担违约金10万元。案件受理费及基他诉讼费共15000元由被告承担。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高邮市某电缆厂分别于2006年7月14日给付20万元,2006年10月15日给付28万元,所欠48万元已付清。然而,被告第二笔给付款已超过付款期限,造成违约且应承担的15000元诉讼费未给付。因此,原告丹阳市某电线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我市法院强制执行被告高邮市某电缆厂10万元违约金、15000元诉讼费及执行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