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7-23 00:00:00 作者:吴国宏 来源:今日高邮
近日,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朋友之间借款引起的纠纷案,成功帮助原告要回自己借出的30万元巨款。
据原告秦某称,自己与被告马某在同一个企业里打工,秦某从事会计工作,而马某则从事外勤销售工作。马某共三次向其借款30万元,至今未还,马某虽口头承诺按期归还,但至今未立下借据。对于秦某的说法,马某根本不予认可,他认为秦某从事会计业务多年,应当明白借款应当立据。
法庭审理时,秦某向法庭提供了电话录音,内容是秦某与马某电话联系时,秦某悄悄录下的。录音带中,马某对借款30万元未还,尚未立据的事实没有否认。电话里马某表示,待其回家后立据给秦某,但此后马某并未履行诺言。
法庭认可了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才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秦某录制了与马某通话的内容,虽未征得马某的同意,但未侵犯他人的相关权利,也未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对于录音证据的合法性予以确认。法庭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马某归还秦某30万元,如马某未按期履行债务,则加倍支付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