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9-11 00:00:00 作者:广查 来源:今日高邮
最近,市广播电视局稽查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对文游中路某号楼一位张姓居民偷窃有线电视信号行为,予以了立案查处。通过现场勘验与相关人员调查取证等,该居民在事实面前承认了偷窃有线电视信号的行为,以书面形式作了检查并接受适当罚款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偷窃有线电视信号属违法行为,今后市广播电视稽查大队将加大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和偷窃有线电视信号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广播电视正常播出和群众的正常收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