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17 00:00:00 作者:吴向东 来源:今日高邮
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物损害纠纷案件,当庭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杨某人民币3800元。
据悉,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杨某房屋在东,张某房屋在西。2007年5月,原告杨某在自家院落内砌建平顶房一间(未申领准建手续),遭被告阻止,双方遂发生争执,被告张某推到了原告砌建的房屋,造成了原告经济损失3800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砌建的房屋系违章建筑,作为公民发现违章建筑物有权阻止其砌建,推倒违章砌建的房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高邮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砌建的房屋虽属违章建筑,但违章建筑应由职能部门来处理,被告作为一个守法的公民,发现原告违章的事实后应向职能部门反映,而无权自行推倒原告的建筑物,其造成原告财物损坏的行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