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2-04 00:00:00 作者:孙宁 来源:今日高邮
日前,市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张某给付两原告赡养费每月100元,并承担原告的医疗费。
原告李某系被告张某生母。上世纪60年代,李某与王某共同生活,当时被告尚处幼年,两原告将被告抚育成家。近年来,两原告年老力衰,丧失了劳动能力,原告曾为赡养一事与被告发生过纠纷,经村委会调解,双方虽达成协议,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赡养义务。两被告无奈下向法院起诉。高邮法院对这起赡养纠纷按法定程序快速审理,使两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