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05 00:00:00 作者:吴邵满 文武 来源:今日高邮
日前,高邮镇李某主动到法院替子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某被老人的精神感动,主动向法官表示放弃部分本金及利息。
2008年7月8日,市法院判决被告李某给付原告沈某人民币2870元及利息103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觉履行,原告到法院申请执行。由于被告李某长期在外打工,其父收到法院邮寄来的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到法院替子女偿还债务。执行人员得知这一情况后帮老人与申请人联系,经过执行人员宣传协调,申请人表示放弃部分权利,了结了这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