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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缩水”由谁担责 法院判决买主败诉

2009-07-24 00:00:00    作者:吴向东    来源:今日高邮

近日,市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由于货车“缩水”而引起的民事诉讼。二手货车买主在购得车辆营运的过程中,货车的长度由原来记载的7.2米被核准为5.8米。该买主以购买车辆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向卖主发出了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卖主向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买主解除合同行为无效。

据悉, 2004年7月24日,市民胡某和沈某以58 000元的价格将一辆旧解放牌货车出售给了徐某。徐某接受该车后,上路行驶营业,并于2005年1月通过车辆管理部门的年检。2005年9月29日,徐某在车辆管理机关换发车辆行驶证时,该车的登记长度由原来的7.2米被核准为5.8米。从而致该车无法通过以后的车辆年检和上路行驶。2008年8月7日,徐某以与胡某和沈某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向胡某和沈某发出了要求解除合同的通知。去年8月,胡某和沈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徐某解除合同行为无效。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交付被告后,该车的运营风险和政策风险依法应由被告承担,且被告在使用该车的运营过程中曾通过车辆管理部门的年检,年检是合格的。故被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今年4月,市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被告徐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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