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17 00:00:00 作者:吴向东 来源:今日高邮
2007年1月,胡某在按约交付58000元购房款后一直未拿到房子的钥匙,经多次催要无果后,胡某于今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由被告徐某返还房款58000元,支付违约金70000元。日前,高邮法院经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被告徐某除返还原告已交付的购房款外,承担违约金50000元。
2007年1月25日,胡某与徐某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由徐某将从原房主购得但还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卖给胡某,胡某应付房款78000元,给付方式为:首付定金10000元整,在2007年1月30日交钥匙付款48000元,最后房款在2007年3月6日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后付清。双方不得违约,如逾期交付房屋的由违约方向对方给付房地产总价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协议签订后,胡某按约交付订金10000元和房款48000元,但一直未收到钥匙,亦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高邮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履行房屋交付及产权变更手续,已明显构成违约。鉴于双方交易的房屋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原告交易的目的已不可能实现,故应当解除双方的合同,被告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于是高邮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