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01 00:00:00 作者:玮玮 来源:今日高邮
别人欠自己工程款,其亲戚又出手打伤自己,原本王某是受侵害一方,可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他却冲动行事,雇佣有前科之人采用不恰当的手段,逼迫欠款一方与自己结算工程款,这一毫无理智的行为,最终使王某从受害方陡然变成侵权方,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工程承包项目引纠纷
王某是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去年3月,王某承建了韦某夫妇经营的一家公司新厂区围墙工程。历时1个多月的施工,围墙工程在当年4月竣工。然而竣工后,韦某夫妇却并未按规定及时付清王某工程款。去年5月,韦某夫妇又一次对公司厂房工程进行招标,王某也参加了该项目招标,但在具体的招投标过程中,王某的标书因报价口径不一被驳回。5月4日当晚,韦某以朋友出来相聚喝酒的名义电话邀约王某。席间,双方再次发生争执,韦某的亲戚刘某出手对王某进行了殴打。原本心情不佳的王某,更加对韦某怀恨在心。
受害方变成侵权方
权益受到侵害的王某,原本可通过正当法律途径向韦某夫妇讨要围墙工程款项,并要求打人者刘某支付自己一定的医药费,但他却选择了一种极为不理智的行为——雇佣别人上门以结算工程款、医药费等为由,向韦某索要人民币479480元,而这笔钱也超出了韦某应付给王某的钱款。经过双方的一番讨价还价,韦某在被迫的情况下,不得已支付给王某150000元。随后,王某又以好处费的形式付给赵某等人35000元。拿到钱的王某满以为事情将会告一段落,却怎么也没想到,他的这种行为已触犯了刑法。
不智行为终受法律制裁
2010年6月11日,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前不久,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某犯敲诈勒索罪。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但考虑到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如实坦白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在案发后,主动退出了多余的69928元赃款,亦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各方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