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6 18:57:04 作者: 邮法宣 南笙 来源:今日高邮
2018年9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郭某、周某在市区某KTV内与吕某、陈某酒后发生争吵、斗殴,被告人小泉见状即参与斗殴,被告人陆某、刘某闻讯手持啤酒瓶参与斗殴。随后被告人吕某、刘某用啤酒瓶、砖块,被告人陈某用拳头对郭某进行殴打,被告人周某与陆某互殴。经法医鉴定,郭某、周某、陆某、陈某、吕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陆某、吕某、陈某自动投案;周某、小泉在郭某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郭某、吕某、陈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小泉、刘某、陆某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告人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郭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被告人吕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小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被告人陆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