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2006-08-07 00:00:00 作者:嵇健 姚萍 兆民 来源:今日高邮
为企业和参加社会保险职工所关注的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近日经市政府同意已确定。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根据省和扬州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以用人单位为缴费单位的,其缴纳养老保险实行“双基数”:其中各类用人单位年人均工资低于15000元的60%(即9000元)的,月缴费基数暂按不低于每月人均工资750元确定,以后在五年内过渡到上级要求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现行缴费比例,各类用人单位每月为每个参保职工最低要缴养老保险费150元(750*20%);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为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957元的60%,即月最低缴费基数为1048元,每月需由单位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83.84元(此款全额记入个人账户,缴纳多,则个人账户积累额亦多)。如果用人单位实际人均工资高于上述标准,则按实际工资总额计算。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规定,以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957元为缴费基数(月1746.5元),如果低于此收入的,缴费基数下限不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1048元),月缴费最低不得少于210元(即1048元*20%),其中83.84元记入个人账户。
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均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1、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年缴费基数按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211元确定(即月均1184.25元),每月最低需缴106.60元(1184.25*9%),以后逐步过渡到上级要求的扬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 用人单位月缴费基数下限按不低于扬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8165元的60%(即10899元,月均908元)确定,每月最低要为参保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63.60元,职工个人每月最低要缴纳医疗保险费18.20元,合计81.80元。上限按不超过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月工资5238元)确定。
上述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最低下限,将来享受有关保险待遇时,也只能按照相关规定对照享受较低待遇。由于社会保险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多缴费、多工作、将来多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