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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市场立新规

2006-12-29 00:00:00    作者:袁慧    来源:今日高邮

12月15日,本报第四版曾刊登题为《这样的中介,你放心吗?》的文章。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市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物价局已于12月1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服务行为的通知》,以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企业的行为,切实解决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等问题,维护中介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据市房产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几年来,随着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繁荣,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市大大小小的房屋中介达70余家。虽然房屋中介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流通,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一些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的基本条件,从业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不按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或在合同中设立不平等条款,在代理买卖过程中瞒骗客户赚取差价等等。此次相关部门发出的《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及服务行为的通知》就分别从注册资金、执业人员素质、服务收费、从业资质等多个方面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整合,以促进房屋中介市场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
该通知规定,凡我市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到市房产管理处进行登记备案,由建设局在7个工作日内核实相关资料后发放《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外地来邮开展业务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则需到建设局登记备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及从事商品房代理销售的人员都必须具有相应的中介服务执业资格,实行持证上岗,并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必须签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统一建制、网上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实行销售代理许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关许可的,不得代理销售商品房业务,不得发布代理销售商品房广告,更不能收取佣金以外的费用。
此外,通知还规定各中介机构应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实施收费,其中中介服务企业受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委托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4%―0.1%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代理费,实行独家代理的按不超过成交总额的2%向委托方收取代理费;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则按成交价格总额的1%收取,代理费用由交易双方各承担50%;单独代办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房屋所有权证,单独代办土地使用权变更和土地使用证的,中介服务机构每户收取不超过40元,同时代办“两证”的每户不超过60元;代办购房抵押贷款相关手续的,按每户100元―150元收取;房屋租赁则按半个月成交租金标准计收,由租赁双方各承担50%。
记者在工商部门获悉,近年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直十分注重中介市场执照经营的宣传,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入市场调查摸底,对于没有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的中介进行上门宣传,帮助填表,送证上门。仅今年工商部门已发放执照37户左右。但由于目前高邮的房地产市场火热,催生了不少新的中介,随着而来也出现了不少新问题。该部门西城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前因为没有一个完整的规章制度来控制中介市场的准入,所以市场上即使是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中介机构,也不一定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而这次与建设部门联合发出通知,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中介机构的资格,同时也为中介服务市场进行规范整合起到积极作用。
市文化宫路上的某中介业主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大部分中介业主还是希望能够有个稳定、规范的市场,但目前市场上并没有对中介市场的准入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现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且只要简单几块黑板,一部电话就能成一个中介公司,因此就出现了一些炒房、以次充好等等的黑中介。而这些中介机构的有一笔宰一笔,多拿差价,少收服务费的形势则使得消费者分不清主次,市场存在恶意竞争的现象。该业主对于此次发布的通知表示满意,他认为只要有部门愿意来管,并长此以往地贯彻执行下去,相信我市的房屋中介市场将日趋规范并能稳步、健康地发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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