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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年前房屋卖契再现民间

2008-09-05 00:00:00    作者:任仁 文/摄    来源:今日高邮

·房产部门:明确房产权属的最好证明

·法律界:确定继承人的有效法律依据

·社会学者:研究社会税制变革、人际关系的佐证

·收藏界:非稀罕藏品,民间存贮者多多

近来有些媒体连续数日,报道在扬州发现了解放初期的“房产证”等收藏品。这引起了我市一位年近六旬的张先生的关注,因为他家中亦藏有此类物品。

日前,张先生携收藏的自己祖父买房的“卖契”、“土地所有权状”、“高邮县土地所有权状附图”等藏品来到新闻信息中心,希望通过媒体,让我市的读者了解了解,高邮解放前夕有关房屋买卖的情况。

据张先生介绍,他祖父张荣瑞从事粮食买卖行业,在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为儿子张宗富(即张先生生父)在民权路(现人民路)花了240万元(旧币)买了4间瓦房(这4间平瓦房,就在人民路自行车零件厂沿街西侧,不久前刚刚拆除)。

这份“卖契”有可能是张先生上辈人,将“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卖契”税票和“中人”的证词一并粘贴在一起了(见图一)。因此,这张“卖契”长138厘米,宽46厘米。

图一

这份“卖契”中的“中人”证词十分严谨细密,将所卖的四间房屋与左右四邻的“地界”标注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卖契”“中人”达11人之多,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中人”中特别标明“镇长陈源”。这11名“中人”的姓名均为“代笔先生”所书,然后各人在自己的姓名下方“签字画押”或盖私人图章。陈源即盖的图章。在这11名“中人”中,有一人未“签字画押”,也未盖上自己的图章,大概是他“弃权”吧?

买卖一所房产,列具11名“中人”,而且还特别标注“镇长”。记者对这类藏品接触不多,不知“镇长”是以“公家人”的身份担保做“中人”,还是作为一般人的身份列11名“中人”之中?而且,“镇长”位列11名“中人”之末,这样的排序又是为什么。而其他人却没有任何一人注明身份。这又是为什么?

张先生说,在这11名“中人”中,有的现在是他亲戚(当年未结亲缘关系),有的他也不认识。可以肯定的是,被买卖房屋两方聘为“中人”的,至少是在那带街坊上属“有头有脸”的人物。

张先生另外提供的“土地所有权状”和“高邮县土地所有权附图”,据说较为少见。因为当年人们买卖房屋,就把买卖双方通过民间协议形式的“房契”存在家中以备不测。很少有人去通过“公家”(即政府),再办理有关手续。但从张先生收藏的这两份资料显示,当年高邮至少在城区,房屋的买卖已是十分规范化了。而且“高邮县政府地籍整理办事处”处长,由时任县长的张冠球兼任(见图二)。由此也可以看出,当时的政府部门也是高度重视民间房屋买卖和土地管理这类事项的。

图二

另外,“高邮县土地所有权状附图”采用的是“上北下南”的规范制图法,文字书写形式也采用现代书写格式,即由左向右(见图三)

图三

在这份“卖契”上,对张先生来说,有尤为重要的一个环节,那就是写明了“卖主:叶茂枝”、“买主:张荣瑞”、“受主:张宗富”。也就是说,当年张先生的祖父张荣瑞是为儿子张宗富购置的房产。

对张先生保藏了60年的“卖契”等藏品,记者又采访了相关人士。市房产管理处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负责人孙俊先生说,这类老房契,是房管部门明确房屋产权权属的最好证明。

市公证处副主任金钟告诉记者,这类藏品,是在办理无遗嘱财产继承中,确定继承人的有效法律依据。

有关社会学者认为,解放前的房屋买卖契约,是留给我们研究社会税制变革、法制建设,社会发展变化,社会人群中相互关系以及文字、凭据格式等方式的佐证。从“卖契”中还可以了解到,当年人们的生活、生存状况诸多要素。研究过去,不能凭空想像,“卖契”是研究历史的佐证。

60年的“卖契”,当然也会引起收藏界朋友的关心。但据几位资深的收藏人士说,“房契”这类藏品民间拥有者较多,因此,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买卖房屋都是人们生活中的一件十分重大的事件。所以,对这类“契约”不会掉以轻心,一般都会保存完好。

但记者以为,虽然说“房契”这类藏品民间拥有者较多,却不可一概而论,如果说是一些特殊的房产,或在“房契”上有特殊的有效元素,譬如是名人房屋出售,或“房契”中有名人担任“中人”等等。总之,收藏是门学问,正如我市有位收藏者自豪地说道:“因为我能说出藏品中的文化信息、知识内涵,我的藏品就有市场。”

张先生的“卖契”也是频遭厄运,多次遇险。他说,就在这次响应市委、市政府“大拆迁、大发展”时,家里开始搬迁,又把这份“卖契”当废纸甩掉了,幸亏老婆多了个心眼,把“卖契”从废弃的物品中捡回来。现在,看到媒体介绍这些东西,才知道,收藏玩玩,也是蛮好的。

“宝剑赠英雄,好马配好鞍”。收藏最好与探索知识结合起来,那样的收藏才会获得最大的快乐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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