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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住房保障 构建和谐社会

2009-10-28 00:00:00    作者:张宗桥/文    来源:今日高邮

今年是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总结住房保障工作得失,研究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将有利于今后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构建和谐社会。

新中国成立之始,我国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低廉租金、以租养房”的公有住房实物分配制度。这在新中国刚刚成立,大江南北满目疮痍、百废待兴、国力薄弱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曾起到积极的作用,它解决了人民翻身当家作主人后的基本居住问题,充分调动了人民群众投身新中国建设的高昂热情,促进了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然而这种住房制度,国家只有投入没有产出,住房建设资金不能收回,而且低廉的租金无法维持房屋的基本养护,住房分配机制不能体现价值规律的要求,还限制了房地产业的发展,实际上走的是一条不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因而国家无力从根本上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到了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新中国成立三十多年后,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不仅没有提高,反而因为人口的快速增长,住房水平明显下降。这样的情形,促使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广泛深入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是我国现阶段影响最大、效果最明显的体制性改革,它不仅仅将公有住房私有化,而且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广大人民群众在思想上树立了私有财产观念,还带动了房地产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通过房改及房改后的发展,极大地提升了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给城乡面貌带来了巨大的变化。至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28平方米。但是,房改没有改善所有人的居住条件,一些城镇居民因为下岗失业收入水平相对下降或因病致贫,居住水平非但没有提高,反而有所下降,这就促使政府将住房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我市新一轮住房保障工作起步于1993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市房改办、市房管局不懈努力和各有关部门大力支持,我市逐步形成了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解困定销房和廉租住房等独具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工作成效显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制订政策,规范住房保障工作

根据中央、省、扬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从1997年开始,我市陆续制订了《高邮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高邮市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高邮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高邮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高邮市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高邮市城区解困定销房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住房保障工作规范性文件,逐步完善了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形成以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解困定销房和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城市“夹心层”家庭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这些制度的建立,不仅使住房保障工作有章可循,也规范了住房保障工作,得到了市民的广泛认可、热烈欢迎和支持拥护,逐步解决了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有效推动了社会和谐局面的形成。

组织推进,落实住房保障工作

1、成立领导小组,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民生工作落到实处,2008年9月市政府成立了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研究决策住房保障工作相关问题及重要事项。

2、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住房保障工作

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制订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的依据。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对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经常性宣传,征求社会各界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3、精心组织调查,掌握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

为掌握市区低收入、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为制订住房保障工作规划积累基础材料,我市分别于2005年、2007年、2009年组织开展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调查。2005年全市最低收入家庭1056户,其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8平方米的112户,8至16平方米的452户,小于16平方米的465户。2007年调查显示,我市市区规划区内家庭总户数72436户,人均月收入7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约3000户,其中城市低保户365户,低保户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132户,无房户55户。2009年对市区新增加的116户低保家庭住房情况进行逐一入户调查,对基本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50户低保家庭布置申请保障工作。

4、及时调整政策,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我市于2009年及时调整了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将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人均月收入700元调整为800元,将住房困难标准由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调整为16平方米,其中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的家庭,可以申购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市区低保户,并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人均月收入33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的低收入老弱病残住房困难家庭。

5、认真组织实施,实现城市低保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

1993年以来,我市共建设保障性住房3775套、32.5万平方米,其中经济适用住房3196套28.4万平方米;教师宿舍楼271套2.5万平方米;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38套2700万平方米;解困定销住房200套1.35万平方米;廉租住房70套4690平方米。

截至2008年,我市共对199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城市低保户和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城市老弱病残家庭予以廉租住房保障,其中对30户城市低保家庭予以实物配租,实物配租租金按公有住房租金的50%即0.99元/平方米计收;其余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城市低保户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8元发放租赁补贴,城市低收入家庭按每人每月每平方米4元发放租赁补贴。2008年共发放补贴169户420人次,发放补贴金额20.78万元,至此,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做到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对人均月收入5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38户困难家庭,以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形式进行保障,共有产权部分以低于成本收取租金3.3元/平方米。对既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又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市政府于2005年起,采取定点建设、定向供应、定价购买的“三定”办法,建设了200套1.5万平方米的解困定销房,供应给居住城区8年以上、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831”家庭,其价格仅为市场价的45%,每平方米8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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