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12 00:00:00 作者:姚静 来源:今日高邮
日前,首例由物业公司状告业主的两起民事纠纷在我市审理。2010年3月下旬,扬州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把两户滞缴物业费的业主告上了法庭,经高邮法院审理后,在大量的证据与事实面前,经当庭协调,被告甲如数缴纳拖欠的物管费;而被告乙不满原审判决,上诉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扬州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记者了解到相关情况:被告分别是家住清华园小区的业主甲和瑞和阳光城某商铺业主乙。庭审时,法官主要围绕以下方面作了当庭调查、质证:1、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否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2、物业公司在签订协议后是否按约履行物业服务;3、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是否有章可循;4、物业公司对于滞缴的物业服务费是否有催缴证据。
案例一:被告甲所住清华园小区在2006年底前由双龙物业公司管理,2007年4月10日原告和该小区开发商扬州金帝置业有限公司订立了清华园一期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交接了此前所有账目。2009年1月,清华园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原告又与该小区业委会订立了《清华园物业服务合同》。然而,在其他业主都按相关规定缴纳物业费的基础上,被告甲却以种种理由拒缴,原告一直采取说服的方式催缴,但被告甲却均对此置之不理。截至2009年底,被告甲共拖欠物业费合计人民币近1600元。经法院调解,被告甲主动付清欠款,原告也放弃了要求被告甲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被告乙在2005年入住瑞和阳光城商铺时与原告订立了服务协议,原告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也于2008年订立了物业服务合同书。之后,原告按约履行自己的物业服务义务,被告乙却以自己是商铺,无需原告提供服务等种种理由,一直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达四千多元。几年来,原告多次上门与被告乙协商并发出催告通知,被告均置之不理。据此,市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条例,判定被告乙限期、足额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同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近年来,物管纠纷层出不穷,一方面是小区业主对物业管理费用的收费标准及用途知之甚少,致使业主权益受到侵害;另一方面,业主消极对待物业费征收的情况时有发生,致使物业公司的运营陷入惨淡经营状态,并由此表现出的消极怠工,导致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关系的僵化。
那么,如何才能尽量规避物业纠纷呢?业内人士指出,契约精神尤为重要。
在扬州瑞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内,记者也看见了当初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各项协议,也有由市物价部门、建设部门共同下发的相关材料,还张贴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这些法规、条文和协议对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合同关系进行明文约束,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物管行业在我市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因此,业主在与物业订立相关合同时尤须认真阅读相关条例,了解相关法规,一经订立,合同即具有法律约束;而物业也必须按照合同订立的服务内容,不折不扣提供相关服务,并公开费用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