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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提醒虾农:购虾苗时一定要索取票证

2011-03-14 00:00:00    作者:周麟    来源:今日高邮

8日上午,记者接到马棚镇虾农黄某的电话,称前些日子他向某经纪人购买的虾苗存在数量不足的问题,希望记者给予关注。当记者询问黄某是否有购苗凭证时,黄某停顿了半天,才冒出一句:“还要这个啊?”

原来,因为是多年合作的熟人,黄某向经纪人购买虾苗时,双方只是口头约定虾苗给苗率达到95%,未签订正式的合同。等到黄某发现问题了,经纪人却再三推脱,迟迟不肯补苗。黄某一时陷入维权无门的尴尬境地。

据了解,我市虾农遭遇虾苗厂和经纪人给苗率不足,是去年才出现的一个新问题。目前,随着我市罗氏沼虾虾苗放养高峰的到来,虾农如何应对和防范个别虾苗厂以及经纪人给苗率不足的行为,最大限度规避市场风险呢?10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有关部门。

市农委副主任孙桂尧告诉记者,以往因为虾苗供大于求,部分虾苗厂为了跟虾农搞好关系,甚至还多发虾苗给虾农。虾苗厂、经纪人和虾农三者间倒也相安无事。而去年全国突发“虾苗荒”,虾苗供应形势逆转,一些虾苗厂和经纪人为了牟取更高的利润,在供给虾农的虾苗数量上打折,正常的是七折,有的甚至只有对折。虾农为了拿到虾苗,明知虾苗厂和经纪人缺斤少两,也只能委屈求苗,最终遭受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虾农的利益,今年年初,市农委已经督促本地13家虾苗生产企业建立虾苗质量合格证制度,要求虾苗厂在生产和出售虾苗时必须出具罗氏沼虾苗种质量合格证书,做到“一户一证”和“一批(苗)一证”。虾农购苗时,一旦发现和掌握虾苗生产企业和经纪人有不出具凭证的行为,可以向工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以及市农委等有关部门反映。

市农委法律顾问吴晓萍律师认为,最重要的还是虾农在买卖过程中要保存依据。虾农在购苗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四点:一是购苗要签订合同,以便虾苗购回后出现纠纷,进入司法程序时提供有力凭证;二是虾农可以采取分期付款和部分付款的方式,制约虾苗厂和经纪人的不法行为;三是虾苗的运输应由厂方负责,以免在运输过程中虾苗出现问题;四是虾农要找有资质的单位和信誉好的经纪人购买虾苗。

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郑展提醒,广大虾农购买虾苗时一定要向虾苗厂和经纪人索要票证及有关手续,一来虾苗出现问题时证据在手,便于自身维权,全责规避市场风险;二来通过索要票证,也可以促进虾苗厂和经纪人规范行为,促使大家形成利益共同体,明确多方责任和义务,确保虾苗生产良性发展,销售顺利畅通,实现互利共赢。

记者还了解到,为了解决虾苗生产中的供苗成数不足等问题,今年市政府办公室专门下发了《关于2011年全市罗氏沼虾苗种生产和经营工作的意见》,重点强调市工商部门要承担起加强虾苗经纪人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大对经纪人的培训和教育,尽快建立切实可行的经纪人管理制度,并在市农委、公安局等部门的配合下,加强对罗氏沼虾虾苗营销的市场管理,严厉打击虾苗供应经纪人损农坑农行为;全市13家罗氏沼虾育苗企业要杜绝销售病苗,坚决防止供苗成数不足,并完善育苗生产档案;虾苗营销经纪人要向供苗企业索要销售票据,并主动出具给虾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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