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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典型案例 维护消费民生

2011-03-15 00:00:00    作者:汤兰英 韩粉琴    来源:今日高邮

昨日上午,我市召开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与民生”新闻发布会,披露2010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八大典型案例。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单位,对部分案例进行回顾和点评,希望借此进一步传播“消费与民生”理念,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旬老人命“送”电动三轮车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16日,家住甘垛镇的王某购买了一辆泰州市某电动三轮车厂生产的电动三轮车。同年10月25日,王某驾驶该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市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为不合格产品,王某驾驶不合格的电动三轮车,在行经交叉路口转弯时操作不当,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死者家属王某某等人依据该检验报告书,认定该车就是罪魁祸首,为此要求经销商和厂方承担赔偿责任,多次交涉未果后,遂于2010年1月13日来高邮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高邮消协接到投诉后,十分重视,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该电动三轮车是否合格要由国家权威部门依法认定,高邮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结论不能作为索赔的依据,不予采信,但也不能排除与事故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消协多次与经销商、生产商交涉,但均无果而终。

眼看调解无望 ,高邮消协决定启动诉调对接程序,支持消费者起诉至法院,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协多次参加法院组织的庭前调解,就鉴定电动三轮车之事咨询省级甚至国家级质监部门。因目前电动三轮车质量无国家标准,导致鉴定无门,该车质量是否合格,质监部门无法认定。鉴于这种状况,此案只能协商解决。2010年11月4日,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厂商出于同情,给予死者家属一次性补偿5500元。

■案例评析

这起电动三轮车消费纠纷历时一年之久,终于画上了句号,但我们还是不禁为逝去的生命而扼腕叹息,区区几千元的补偿与死者家属的期望相差甚远。

如今,电动自行车风行市场,电动三轮车以其省力、易操作等特点得到了许多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的青睐。但目前电动三轮车质量无国家标准、市场产品鱼龙混杂,消费者无法举证、维权艰难。

为此,高邮消协提醒准备购车的消费者要谨慎购买电动三轮车。如果确定要购买,应要求厂商或经销商进行售前使用指导,使其掌握行车知识和技能。同时建议生产企业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品安全设计标准,改良产品性能,使其符合人性化的特点,确保为消费者提供名实相符的合格产品。

买了假茅台,获赔2万多

■案情简介

2010年10月25日,安徽省界首市陈某在我市某超市购买26瓶53度茅台酒,每瓶928元,总价款24128元。当晚陈某宴请客户饮用时,发现酒的口味不对,疑是假酒。次日,陈某来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就超市销售假酒之事要求给予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所购名酒究竟是真是假,光凭口感难以下结论,必须经过厂家鉴定。市消协遂与工商局经检大队联手处理此案,与贵州茅台酒厂打假人员取得联系,请其对该批假酒进行鉴定。同时赶赴超市进行调查取证,发现超市已没有该茅台酒,超市负责人辩称:此酒是一朋友所送,并非通过进货渠道所得,自己也不知道真假。

经厂家鉴定,该批茅台酒系为假冒。掌握有力的证据后,高邮消协迅速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明确指出:经销商销售假冒茅台酒,此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经销商必须承担责任。依照《消法》第49条规定,经销商退还消费者购酒款24128元,并给予消费者一倍的赔偿。同时,高邮工商局依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超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消费者花大价钱却买来假冒名酒名烟,着实令人气愤;对不法商家予以重罚,令人大呼痛快。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牟取暴利是烟酒消费市场的一大顽疾,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在加强打击惩戒力度的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提高识别能力,多从大型商场、正规渠道购买,并索要、保留发票凭证,即便出了问题,能及时找得到卖家、卖家须有赔偿能力。

过期产品致虾苗死亡

■案情简介

2010年3月19日,周某在我市某农资经营部购买海芙特牌生态宝一袋,价格25元。3月26日将该产品投入虾苗塘改良水质,次日发现虾苗塘里的虾苗死亡,造成经济损失近2万元。本想使用该产品能改善水质、促进丰产,孰料血本无归,老实巴交的周某真是欲哭无泪。周某在找经销商交涉多次无果的情况下,于 4月7日,拿着海芙特牌生态宝包装袋来高邮消协投诉,请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高邮消协接诉后,发现该产品是2007年6月份生产的,保质期2年。也就是说周某购买的该袋产品,其实早在上年6月份就已经过了保质期。

随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通知经销商到场,同时与农林部门取得联系,就有关养殖方面的专业知识,向他们进行了咨询,并邀请农林局专家参与现场调查和调解。

经销商对周某使用海芙特牌生态宝而致使虾苗死亡的事实不予认可。他们的理由是:该产品销量一直很好,其他养殖户在使用后并未出现虾苗死亡的情况,这证明该产品是没有质量问题的,现在唯独周某的虾苗出事了,所以应该是周某没按说明书使用才导致这一情况的发生。

面对经销商的解释,消协给出了自己的观点:首先,事发后,经销商不但没有采取积极的态度解决此事,反而一味地推脱责任;其二,经销商利用周某不识字,向其销售了过期的产品;其三,不论消费者使用该产品的方法是否正确,作为商家,在销售该产品时,都应对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最终,在消协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经销商一次性补偿消费者经济损失12000元。

■案例评析

农资市场也是历年消费维权的热点行业之一。在本案例中,造成虾苗死亡究竟是因为经营者销售的产品质量有问题,还是消费者使用不当,孰是孰非?产品质量是否有问题,必须经过检测才能下结论,还有周某是否使用不当也难以考证。面对这起棘手的虾苗死亡纠纷,市消费者协会抓住“销售过期产品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有效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面对错综复杂的农资市场,我们特别要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要到正规渠道购买农资,不能贪图价格便宜,同时记得签买卖合同、索要购买凭证,方便自身维权。

从事有毒有害工种勿忘多体检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28日,居某向市卫生局反映,其妻高某于2009年2月至2010年1月在某鞋业公司从事贴帮刷胶工种期间接触粘合剂,2010年1月起感到身体不适,主要症状为四肢无力,经南京医科大学脑外科诊断,疑为“中毒性周围神经病”,怀疑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有关。

■处理过程及结果

市卫生局接报后,对该公司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中使用的粘合剂是汽油胶,无产品标识;正在从事贴帮刷胶的工人有4名未戴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生产车间机械通风设施不完善,作业场所未见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未对劳动者上岗前及在岗期间开展职业卫生知识宣传、培训,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现场未能出示从事刷胶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等。以上事实分别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卫生局依法给予责令改正、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增多,有毒有害工种存在是不争的事实,而我市相关企业法律规范意识不强,未对求职者尽告知义务,没有提供或提示做好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未对特殊工种人员在上岗前、岗中和离岗后分别体检等,结果省小钱,惹来大麻烦。

这一案例也提醒劳动者,从事有毒有害工种时要进行岗前体检,签订相关劳动合同;工作过程中注意个人卫生,按要求戴口罩手套等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吸入,不在有毒有害的车间里喝水、吃零食,出车间后及时洗澡洗手等。

花钱自存的脐带血没用了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15日,吴某在市人民医院分娩,由人民医院妇产科推荐,缴纳干细胞储存费12880元,将小孩的脐带血储存在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脐血干细胞库。同年11月中旬吴某收到该公司“江苏省干细胞库”质量异常脐带血干细胞通知书,内容为:“有核细胞数(2.3×108),低于储存标准(4×108)”。吴某接到通知后,感觉此事非属正常,多次与对方交涉无果,于是,她咨询了市卫生部门,遂又到市消费者协会咨询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高邮消协接诉后,立即与市人民医院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同时又与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并两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鉴于被投诉方在异地泰州,为了能尽快解决这起纠纷,高邮消协与泰州市消协取得联系,希望联手处理这起医疗服务纠纷。在两家消协的悉心调解下,这起医疗服务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最终由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吴某脐血干细胞储存服务费12880元。

■案例评析

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从事经营性服务项目,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安全保障等条件,明示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使用合格的服务用品,按照规定约定或者商业惯例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和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安全。”此案中,吴某缴纳干细胞储存费,该服务合同就成立生效了。而该公司认为脐带血异常、不适合保存,即意味着该合同无法履行,因责任不好明确归咎于哪一方,最好的处理办法就是终止合同,公司应当全额退还吴某缴纳储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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