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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市2012年消费侵权典型案例

2013-03-14 00:00:00    作者:高邮市消协供稿    来源:今日高邮

1   2012年6月,根据群众举报,高邮工商、公安组成联合检查组,分别对市区几家大型KTV休闲娱乐场所及某商行位于城北的一家仓库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当场查扣涉嫌侵权“CASTEL”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120多箱共计735瓶。执法人员发现,该批“CASTEL”葡萄酒在外包装上突出使用“CASTEL”专有商标标识,而货主不能提供上述葡萄酒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酒类流通随附单和灌装生产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合格证明,也无法证明该批产品的合法性,系商标侵权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货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货值近6万元。时至目前,此案已经移交公安部门,该商行负责人和烟台供货方负责人亦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2   2011年10月24日,高邮工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销的江苏康普肥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肥(总养份≥45%)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权威部门检测,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11年10月24日从江苏康普肥料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复合肥200吨,被销售完毕,销售货值总计545067.5元,违法所得13158.9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为此,2012年3月27日,高邮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五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3158.95元、罚款125000元的处罚决定。

3   2012年3月,赵某在高邮市某建材经销部购买2000余元的石膏板,装修新房几天后,发现所购石膏板已严重变形,导致新房装修被迫停工。赵先生与对方交涉未果,遂向高邮工商局投诉。高邮工商局接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同时联系该产品的打假办来做鉴定。经鉴定,该经销商销售的产品确系侵权产品。经过数轮调解,最终该经销商赔偿消费者4.2万元。同时,高邮工商局依照《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建材经营部给予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4   2012年5月7日,高邮市卫生局执法人员对市某酒店服务部进行检查,发现:该酒店从事中餐服务,现场未能提供《餐饮服务许可证》;待加工的食品中有17瓶“老恒和”湖南辣椒酱、5瓶“果云”嫩肉粉、21袋“玉莲”日本豆腐均已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当场将查获的过期和无标签食品作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经认定,该酒店无《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中餐服务、使用过期和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等相关条款,根据多个违法事实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高邮市卫生局对该酒店作出没收违法食品,并处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   2012年4月25日,高邮药监局执法人员对高邮市某保健品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店柜台内发现乌鸡白凤丸等54个批次的药品,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药品进行了查封扣押,货值金额1700余元。经查,该店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上述药品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市药监局对该店进行了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2、处以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

6   2012年4月17日,高邮市农委接群众举报称某公司在高邮市无《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渔药,行政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时发现该公司的销售人员正在司徒、张轩等地的养殖塘口销售渔药,并在该公司租用的物流仓库内发现存储有大量渔药产品。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属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高邮市农委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行为,并给予没收未出售的渔药、没收违法所得9880元、罚款53040元的行政处罚。

7   2012年9月19日,接群众举报,三垛镇东楼村有一姓高的村民不知从何处购得大量散装盐,盐务局执法人员立即出动,很快查获高姓村民家中四百斤外包装上印有“淮牌精制食用盐”字样的散装盐。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查明该盐是船主王某某给张家港一家化工厂运盐时多余的盐和扫仓的盐,套用了“淮牌精制食用盐”的包装袋自行灌装的,总计销售1.30吨。根据有关法规,盐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船主作出行政处罚。为了缩小危害范围,盐务局又发布《告广大市民书》,并设立回收点,总计回收工业盐1.05吨。

8   2012年1月23日,高邮市烟草专卖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市区雍某经营的烟酒店内所售卷烟有问题。根据信息,市烟草局执法人员迅速对该店进行全方位监控。在掌握了确切的情况后,烟草部门果断出击,并一举捣毁了陈某的假烟销售窝点,当场查扣软玉溪、红南京等市场热销品牌假冒卷烟共102条,案值近1万元。为切实维护广大卷烟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使不法烟贩得到应有的惩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烟草局依法罚没了所有卷烟,并对陈某实施了行政处罚。

9   2012年3月31日,某小区张先生反映其购买的商铺施工现场正在使用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的Φ8mm带肋钢筋,请求质监局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打假维权。质监局接到投诉后,立即委派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经查,施工现场使用的Φ 8mm带肋钢筋,实测只有Φ 7mm,属不合格产品。根据检验报告,要求立施工单位即停止使用,并予以封存。

10   2012年元月初,兴化市的王先生在高邮市临泽镇某手机经营部购买一部手机,价格400余元。15日充电时,充电器突然爆炸,王先生躲闪不及,手部被炸伤。受伤后的王先生立即去医院救治,共花去医药费1000余元。王先生多次向经销商、厂商讨说法未果。元月20日,王先生打电话至高邮消协投诉,寻求帮助。经高邮消协悉心调解,厂商终于赔偿王先生医药费等其它合理费用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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