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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高邮市十大典型消费侵权案例公布

2014-03-16 00:00:00    作者:汤兰英 王道    来源:今日高邮

在14日上午召开的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新闻发布会上,高邮工商局公布了2013年度十大典型消费侵权案例,涉及餐饮、房屋买卖、烟酒、药品等与百姓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消费领域。本报希望通过曝光这些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商家守法经营意识,也希望广大消费者能从中吸取教训,进一步提升防范和维权意识。

案例1:售卖假冒伪劣卷烟

2013年6月5日,市烟草部门在掌握了江西籍烟贩售假窝点可靠信息后,对该窝点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软中华、硬中华、软玉溪、红南京等共七个品牌近126条违规卷烟。

经鉴定,该批卷烟全系假冒伪劣卷烟,违法货值2.2万余元。市烟草局依照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1000元罚款。

 

案例2:门市销售假冒渔药被罚

2013年5月12日,市农委接群众举报反映,我市某渔药门市部销售假渔药。市农委行政执法人员迅速赴该门市部进行检查,异地登记保存了涉嫌假冒产品,并发函至该产品标示厂家进行产品确认,证实被查获的渔药产品不是该公司生产,标签和包装材料等都不符,为假冒渔药。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市农委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假冒渔药产品,没收了未销售的假渔药,并予以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人民币65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药品

2013年4月23日,市药监局稽查人员依法对辖区内某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饮片川贝母进行抽样送检。经扬州市药品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药品。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发现,上述中药饮片是从安徽省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该医疗机构已全部使用完,违法所得204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市药监局对该医疗机构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40.00;处以该批假药货值金额四倍罚款人民币9600.00元。

案例4 :牛肉加工竟用假盐

2013年10月16日,市物价局接群众举报称,临泽镇查某在牛肉加工时使用散装盐。市盐务局盐政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牛肉加工点进行检查,查获七袋50kg包装正面印有“加碘精制盐”字样的盐产品,并抽样送至省质量技术监督盐产品质量检验站进行检测。

经检测,查某加工牛肉所使用的盐产品不符合GB5461-2000《食用盐》标准中二级品要求,其使用假冒伪劣且有毒的盐产品加工牛肉的行为触发了刑法的相关条款。此案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5:销售商品房未能“明码标价”

在2013年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中,市物价局执法人员发现某商品房销售企业在开发销售一所楼盘时,售楼大厅商品房销售价目公示牌上只标示了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销售单价、销售总金额,未标明每套商品房的层高、公摊面积等相关信息。

此做法违反了《江苏省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项“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的规定,市物价局依照物价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罚款。

案例6:饭店食材不过关 客人食后“很受伤”

2013年4月19日,一名群众举报自己在某饭店就餐后感到身体不适。接报后,市卫生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发现该店从事中餐制售,库房内有1罐“雀巢”三花植脂淡奶已超过保质期限;待加工的食品中有8罐“板栗”罐头、7袋“酥雅”锅巴、4罐“沧椒”罐头、2袋“挂面”均无产品标签,8名从业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

卫生执法人员当场对查获的过期和无标签食品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没收了违法食品,并依据《食品安全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和4000元的罚款。

案例7:产品质量不过硬  消费者受伤引纠纷

2013年9月4日,傅某花费146元在某磨料经营部买了一片砂轮。几日后,傅某在操作使用砂轮时,砂轮突然破裂,致其左臂受伤,先后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因为砂轮的生产厂家远在江西,市消协遂立即发函给厂家,要求对方尽快派员来处理该起质量纠纷。不久,厂方代表赶赴高邮,并同意赔偿,但对消费者提出的赔偿金额产生异议。

后来,市消协依据《消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厂方同意退还砂轮费用146元,并给予受害人傅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7854元,合计8000元。

案例8:饭店就餐遇假酒

2013年10月17日中午,胡先生在某酒店宴请客户,期间点了两瓶五粮液。可在饮用时,胡先生与客人发现酒的口味不对,疑是假酒,之后大家又均感到身体不适。胡先生即向市消协投诉。

市消协接诉后,立即请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批酒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批五粮液为假酒。市消协依照《消法》第4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规定进行调解,最终酒店退还消费者餐费4577元,医药费269.9元,并补偿消费者9153.10元,合计14000元。

案例9:销售“傍名牌”羽绒服 涉嫌商标侵权

2013年12月14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巡检中发现,一市民在淘宝网上开设的店铺所销售的“VERO MODA”牌羽绒服与该品牌的实际售价差距很大,经与商标持有人联系并对市区屏淮北路的销售地点进行现场检查,认定当事人所销售的“VERO MODA”牌羽绒服涉嫌商标侵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扣押商标侵权羽绒服58件,查清当事人违法销售货值36875.7元。执法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所查扣的羽绒服58件;罚款8000元。

 

案例10:销售假冒白酒被重罚

2013年12月14日,市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后,对我市某烟酒商行销售的五粮春白酒进行检查,当场从当事人店内查获涉嫌假冒的五粮春白酒20箱,总货值金额15600元。经现场鉴定,该批五粮春白酒涉嫌假冒伪劣商品。

市质监局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责令商行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五粮春白酒的行为,并依法对该烟酒商行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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