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26 00:00:00 作者:管鑫 王小敏 来源:今日高邮
2016年9月,我市警方通报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敲诈金额高达50万元。近日,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小红(化名)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再次相见,旧情复燃
2013年12月份,已有家室的受害人王某(化名)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服装厂上班的小红,不久后,王某便与小红发生了几次性关系。2015年年初,王某得知小红去做了“小姐”便不再与她联系。2016年8月的一个晚上,王某在市区一家足疗店做脚时,恰巧碰到了也在该足疗店做脚的小红,于是王某帮小红结了账,并开车将小红送回了家。临下车时,小红主动向王某要了联系方式。
2016年8月下旬,小红跟自己的老公吵了一架后便搬出来住,因为身上没钱,她便想到了王某。于是,小红以短信的形式告诉了王某自己的处境,可是王某却迟迟未给小红任何回应。8月29日下午,小红再次用短信、电话等形式“轰炸”王某。当时王某正在打牌,未予理睬。晚上7时许,打完牌后的王某给小红回了电话,电话里小红约王某到闺蜜小玉租住的房子见面,王某爽快地答应了。
设计陷阱,索要补偿
再次相见本是件高兴的事,却不料王某正一步步掉入小红设计的陷阱。2016年8月26日,跟老公吵架后小红又搬到了闺蜜小芳(化名)家住,当天在小芳家玩的还有小芳的闺蜜小玉。在聊天的过程中,小红提到了自己的老情人王某,称王某曾答应给她买一套房子,可却迟迟没有兑现,如今她从家里搬出来住身无分文,所以她决定向王某索要一笔钱,作为自己跟了王某这么多年的补偿。于是,小红请小芳和小玉帮忙,设计了一个“天衣无缝”的陷阱。三人商量,由小红引诱王某到小玉租住的家中发生性关系,然后小芳和小玉躲在隔壁房间,听到小红发出的“咳嗽”的暗号后两人现身拍下小红和王某的裸照,同时抱走王某的衣服,以此来要挟王某给钱。与此同时,小红还“精心”准备了菜刀、印泥、收据等物品,以威胁王某打欠条。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8月29日晚8时许,按照事先的约定,王某来到了小玉租住的市区某小区的家中,安排好小芳和小玉后,小红便下楼去接王某。一切都按照原计划实施得十分顺利,可当看到眼前突然出现两个陌生女人一个在拍照、一个在抱自己的衣服时,王某立即站起来准备上前抢衣服和手机,随后与前来阻止的小红扭打在了一起。见此情形,小芳和小玉将两人劝开,让两人有事好好谈。
案件告破,三人被抓
在谈话过程中,小红提出要向王某索要100万元,但被王某拒绝了。因为担心自己出意外,王某给自己的朋友打了个电话,而就是这个电话激怒了小红。小红冲到客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回到房间,以死逼迫王某拿钱,幸被小芳和小玉夺下菜刀藏了起来。
随后,在交谈过程中两人又吵了起来,小红随手拿起房间的花盆砸向王某,并捡起花盆碎片以割腕自杀来威胁王某。见局势于自己不利,王某便答应给小红50万元,但因暂时没有这么多钱,王某当场打了20万和30万的欠条,并用小红事先准备好的印泥按了手印。
当天晚上23时许,王某脱身后立即赶到蝶园派出所报案,如实供述了事情的经过。9月1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迅速将犯罪嫌疑人小红、小芳、小玉抓获归案,三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院宣判,终尝恶果
近日,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敲诈勒索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红、小芳、小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小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小芳、小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非法侵害,高邮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判处小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小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小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随案移送的菜刀、印泥、收据等,全部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