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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

2009-05-15 00:00:00    作者:佚名    来源:今日高邮

一、公路管理类

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公路或附属设施损坏,当事人自行纠正的。

2、超过公路限长、限宽、限高标准的车辆行驶公路,未造成公路损坏且经教育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的。

3、造成公路路面轻微污染或者公路路产轻微损坏,立即改正、恢复原状的。

4、造成公路路产损坏,及时报告路政部门并按规定予以赔偿的。

5、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经教育后主动及时拆除的。

6、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设置非交通标志,经教育后主动及时拆除的。

7、车辆超限行使公路,车货总重超限比例不超过八部委规定标准的5%,且超限吨位不超过2吨(含2吨)的,进行教育,责令卸驳载,免予处罚。

二、航道管理类

8、侵占、损害航道及航道设施,情节轻微,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9、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情节轻微,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10、违法在航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碍航网簖、围河养殖、停放排筏、堆放物资,对通航影响轻微,经教育及时纠正、恢复原状的。

三、运输管理类

11、营运车辆初次被发现在运行中未携带道路运输证,事后能及时提供有效道路运输证或者有效证明的。

12、使用副页不齐全的道路运输证从事运输,事后能提供原发证机关有效证明的。

13、对于不增加班次,颠倒起讫点的运输违章行为,如该线路上运输经营者之间没有争议,且客运站认可,经教育能纠正的。

14、对由于汽车生产厂家原因或有关部门工作原因,造成车辆的实际构造、尺寸与行驶证、营运证记载的技术数据有差异,经营者能提供发证机关的证明文件,经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属实的。

15、对于经营者为防止货物扬撒、脱落所采取的临时性或活动性的加高车辆拦板的。

16、对于经营者为便于货物装卸,所采取的临时性拆除或降低车辆拦板的。

17、有危险货物运输营运证的车辆,运载不需要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即可适载的普通货物的。

18、未经批准从事以人力为主、零星分散的普通货物搬运装卸活动的。

19、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规范填写维修检验记录,但记录能基本反映维修情况,经教育能及时纠正的。

20、客、货运经营者能提供证据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维护和检测车辆,在逾期15天内及时予以维护和检测的。

21、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初次被发现且及时纠正的。

22、将驾驶室和车身改为与原车不同的外观颜色的,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23、擅自加大或减小营运车辆轮胎尺寸,责令改正,免于处罚。

24、车身外廓尺寸不变,仅改变内部形状结构,如车厢内放置临时性容器(不含危险货物容器),并不改变车辆核定荷载或实质性影响行驶安全的,教育纠正,免于处罚。

四、海事管理类

25、船舶在江苏省内河水域内航行,不按规定锚泊、停靠,未造成危害后果,经教育及时纠正的。

26、船舶悬挂的国旗轻度污染、破旧,经批评教育及时纠正的。

27、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不积极施救,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8、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和显示号灯(桅灯、舷灯、尾灯、环照灯、闪光灯等)、号型、号旗和声响信号(号笛、号钟),未造成后果,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29、船舶曾经配齐号灯(桅灯、舷灯、尾灯、环照灯、闪光灯等)、号型、号旗和声响信号(号笛、号钟),但已损坏,未造成后果,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30、除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外,其他船舶消防桶、灭火机等消防设施配备不齐,未造成后果,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31、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垃圾储存器(有盖垃圾桶或垃圾袋),未造成危害后果,教育纠正,免于处罚。

32、船舶有关文书记录不完整,未造成危害后果,教育纠正,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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