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20 00:00:00 作者:佚名 来源:今日高邮
为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每年5月25日至6月20日、9月20日至11月10日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包括小麦、水稻、油料和其它农作物秸秆);同时,禁止将上述秸秆推入河道、渠道、水库等水源之中。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是辖区内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等一系列工作,对本辖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负总责。市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指导并监督乡镇、园区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焚烧秸秆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市政府支持发展秸秆还田、秸秆发电、氨化饲料、秸秆沤肥、秸秆气化、秸秆食用菌等秸秆综合利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引导农户妥善处置和堆放秸秆。
五、凡在我市从事收割作业的机具,应一律安装秸秆切碎装置,并在收割作业时将秸秆切碎,确保农作物的收割留茬高度不得高于12公分。对不安装秸秆切碎装置,或者收割时未将秸秆切碎、留茬高于12公分的机手,市农机部门将给予批评教育,限其纠正。对不按照规定要求作业、不听劝阻的机手,由市农机、环保等部门进行严肃处理,且农民有权拒付收割作业费。
六、对秸秆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造成较大面积焚烧秸秆的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由市监察部门予以行政问责。
七、市政府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电话(84614691),各乡镇(园区)也要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