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4 00:00:00 作者:佚名 来源:今日高邮
为全面加强城区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车辆的运输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决遏制渣土车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秩序和文明和谐的人居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以下简称“建筑材料和渣土”)运输车辆集中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市区东至新S237,南至S333,西至运河东堤,北至波司登大道。有特殊情况确需驶入的,须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悬挂统一标识。
二、治理对象
全市施工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建筑材料和渣土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三、治理时间
2012年12月15日至2013年1月15日完成车辆改装、户籍管理、公司注册等相关工作,2013年1月16日起实施路面联合执法。
四、治理要求
(一)严禁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市政施工企业、拆除企业使用个体车辆运输渣土。
(二)严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建筑材料和渣土运输。
(三)渣土运输必须由在高邮市登记注册的渣土运输公司承担,严禁未取得渣土处置核准许可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从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
(四)从事建筑材料和渣土运输的车辆应在高邮市登记备案,安装符合渣土运输管理要求的相关监控设备。
(五)从事建筑材料和渣土运输的,必须做到加盖密闭,车型、装备等符合要求,严禁擅自增加高度改装。
(六)建设单位加强渣土运输源头管理。施工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在建筑工地必须做到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硬化进出施工场地道路,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车辆出场确保车轮、车身不带泥,净车出场,保持施工场地周围环境整洁卫生。
(七)严禁车辆超载、超限上路行驶;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八)严禁车辆带泥上路,运输途中不得泄漏、遗撒,污染城市道路。
(九)严禁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十)严禁故意遮挡或污损号牌、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无证无牌、假证假牌、车辆检验过期或检验不合格、报废车和拼装的车辆上路行驶。
(十一)严禁车辆违反交通信号和标志、标线和不按规定时间、线路行驶。
(十二)严禁超速行驶。在公路、市区通行时每小时行驶速度分别不得超过50和40公里,限速低于上述时速规定的道路,按规定时速行驶。
五、从事建筑材料和渣土运输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应积极配合、支持和参与整治工作,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
六、凡违反本通告的,公安、城管、交通、城建、农机等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侮辱、殴打、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高邮市公安局
高邮市城市管理局
高邮市交通运输局
高邮市城乡建设局
高邮市农业机械管理局
高邮市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O一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