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5 00:00:00 作者:佚名 来源:今日高邮
为营造和谐、安宁的人居环境,治理噪音扰民问题,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噪音扰民整治活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对象:社会生活噪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社会生活噪音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包括市民休闲的广场、沿街商店、公共娱乐场所、摊贩使用的各类音响排放的噪声。
二、整治要求: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沿街经营的商店、公共娱乐场所所有播放高音喇叭者,应按国家规定音量排放标准排放。广场跳舞、街面跳舞使用音响设备时间应在早晨7时以后,晚上21时之前,且音量不得高于55分贝。所有固定及流动摊点,一律自行拆除叫卖的喇叭,在经营活动中,坚决杜绝噪音扰民行为的发生。
三、整治措施:对广场跳舞及街面跳舞使用的扩音设备实行备案制。所有在广场及街面跳舞使用的扩音设备必须在6月7日前到公安局城市治安巡逻大队检测、备案。
四、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是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对在通告发布之后,仍然不按规定执行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二○一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