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司法机关部分案件实行备案制
2004-05-26 00:00:00 作者:朱玉霞 来源:今日高邮
日前,我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一项决议,对司法机关部分案件实行备案制。备案制的实行,有利于人大常委会提高法律监督的质量和效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确保个案监督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备案制规定,司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处理以下案件,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市公安机关对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或破案后不移送起诉或决定撤销的案件。(二)市检察机关决定不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决定不起诉和撤销的案件;提起抗诉的刑事、民事案件和建议提请抗诉的案件;立案查处的涉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和副局(乡、镇)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三)市审判机关判决无罪的案件;免予刑事处罚、管制的案件;减轻处罚后又判缓刑的案件;再审、二审作出重大改判、发回重审或经检察机关抗诉中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市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四)犯罪嫌疑人逮捕后司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的案件。(五)司法机关的赔偿案件。(六)司法机关所办案件经认定为错案以及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七)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要求备案的其他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