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04-05-28 00:00:00 作者:李士平 朱玉霞 来源:今日高邮
近日,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对2003年6月30日前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作了明确规定。
该通知规定享受调整的对象为,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在2003年6月30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对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标准则规定:退休、退职人员则按缴费年限(6个档次),制定不同调整标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按5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当地缴费年限不满15年退休人员的标准调整。
通知还就资金来源作了明确:凡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上述办法调整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我市从2003年7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