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2004-08-10 00:00:00 作者:李士平 来源:今日高邮
日前,市劳动保障局根据省、扬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文件精神,公布了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原390元/月调整为440元/月,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由3.3元/小时调整为3.7/小时。
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在以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标准时,应另行支付并向有关机构缴纳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最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