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1-22 00:00:00 作者:市委市府 来源:今日高邮
编者按:
10月29日,市委、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鼓励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性意见》(简称“发展工业经济18条”),在激励企业做大做强、鼓励跨进工业列统企业行列、取消本市地方性基金、规范到列统企业检查行为等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市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落实措施,在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界引起了热烈的反响。现根据各有关方面的建议和要求,刊载“发展工业经济18条”,望各有关部门、单位进一步解放思想,广泛宣传,深入贯彻,为开创追赶式发展跨越之年工业经济的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中共高邮市委 高邮市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性意见
邮发[2004]60号
为了进一步实施工业兴市战略,在全市形成聚焦工业、主攻工业、做强工业的浓烈氛围,促进列统企业、重点企业快速成长、做强做大,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引进外资,激励各地、各行业加快工业经济步伐,为实现"十五"奋进计划和追赶式发展的新跨越,特制定2005年度鼓励工业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性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1、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8亿元、5亿元、3亿元或入库税收首次超过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企业实际入库税收与上年相比新增的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奖励标准为:所得税部分,分别奖励100%、80%、60%;增值税部分,分别奖励50%、40%、30%。
2、对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或入库税收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按入库税收比上年度净增长30%以上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
3、市政府以往出台的基金征收项目一律取消;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基金项目和标准,规模以下企业足额征收,规模以上企业按其实际应征额的80%征收。
4、对当年工业企业入库税金绝对数(含国税、地税和基金,下同)排名前10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奖励:1-3名各奖励6万元,4-6名各奖励4万元,7-10名各奖励2万元,并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其“纳税功臣”证书,同时为企业颁发“贡献奖”奖牌;对入库税金绝对数与上年相比净增长额排列前10名(与前项不重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奖励:1-3名各奖励3万元,4-6名各奖励2万元,7-10名各奖励1万元。
二、鼓励企业引进外资
5、对当年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以上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6、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符合高邮工业总体布局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要求,分别在开发区、鸭业园区、外环产业带和特色工业园区实施的,当年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竣工投产的工业项目,按其设备投资总额的1%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企业技术创新
7、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且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该企业6万元、4万元。
8、对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6万元、4万元。
9、对与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和重点高校签有正式合作协议的科研成果转化项目,且技术和设备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竣工投产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该企业6万元、4万元。
10、对当年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级、省级信息化带动工业化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该企业6万元、4万元。
11、对当年通过确认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该企业10万元、5万元。
五、鼓励企业品牌建设
12、当年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或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该企业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鼓励企业人才建设
13、鼓励和支持工业企业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年薪(不含个人资本投资收益等其它收入)20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上缴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个人。
七、鼓励区域工业加快发展
14、按全部工业开票销售20分、规模以上工业开票销售30分、工业技改用款20分、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数15分、新增民资注册资本15分以及市下达的其他考核目标进行综合考核,对得分前8名的乡镇(部门)进行奖励:1-3名各奖励1.5万元,4-8名各奖励1万元,并由市委、市政府颁发“工业经济工作先进单位”奖牌。
15、按基础设施投入40分、入园企业数30分、标准化厂房面积30分以及市下达的其他考核目标进行综合考核,对得分前3名的特色园区进行奖励:第1名奖励1万元,2-3名各奖励5000元,并由市委、市政府颁发“园区建设先进单位”奖牌。
16、进一步优化工业发展环境,规范执法行为。市各执法部门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各类检查活动,以及扬州市以上有关执法部门来邮企业检查,均应由本市有关部门事先向市优办备案。
17、本政策性意见中,同一项目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地方财政资金的奖励;企业获得的各项奖励资金(不含个人应得部分)应纳入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投入;各项奖励资金除国家、省和扬州市奖励(补助)部分外,由市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18、对特殊的有爆发力的新增长点实行一事一议。本政策性意见由市经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