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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全民创业 放手发展民营经济的补充意见

2005-06-18 00:00:00    作者:佚名    来源:今日高邮

    为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在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以及我市出台的《关于鼓励全民创业放手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性意见》(邮发[2004]32号)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放宽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
    1、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投资领域外,民营经济都可平等进入。所有向外资开放的投资领域和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市有关部门不得设置任何限制条件。
    2、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股、联合、购并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环保以及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的投资建设。新建项目,可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业主,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已建成的项目,可通过实行特许经营权招标方式,选择和变更项目法人。
    3、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经营的项目外,投资人可以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项目,并可按企业需要在营业执照上载明。超出经营范围的,只要不是从事涉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特种行业,严格执行首次不罚,主管部门应主动上门服务,协助企业在三个月内予以规范。
    二、鼓励各类人员从事民营经济活动
    4、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创办、转办私营企业。对从个体工商户新转成的私营企业,在二年过渡辅导期内,可继续实行税收定额征收办法。
    5、除法律、法规限制的对象以外,鼓励各类在职人员兴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凭本人身份证即可直接申办。鼓励和支持农村乡村干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带头创业,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
    6、积极吸引在外地完成资本积累的能人回高邮投资兴业,在用地、税费、金融等方面享受外来投资者同等的优惠待遇,当地政府全程提供服务。
    三、大力改善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
    7、宽松执法环境。开展企业“宁静生产(经营)日”活动,每月1-25日为企业“宁静生产(经营)日”,除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调查,以及安全生产等重大专项检查以外,各行政执法单位原则上每年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一次检查,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对涉企检查进行协调,同一条线部门不得对同一企业进行重复检查。
    8、减少收费项目。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认真清理行政许可事项,无国家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同时取消所有面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
    9、降低收费标准,严禁乱摊派、乱罚款。所有涉及个体、私营企业的罚款,一律实行先告知,后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与行政管理行为相联系的所有证、照、牌等的制作工本费原则上免收。确需收取的,由物价部门按照实际成本核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10、实行收费公示。各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在民营企业实行付费登记卡制度,向企业收费时必须详细填写付费登记卡。
    四、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11、加强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和员工培训。根据民营经济发展的不同需求,财政、工商、税务、劳动社保、统计、安全、质监等有关部门要组织民营企业各相关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工作。民营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可在企业工资总额的2 .5%以内计入成本,按实列支。
    12、市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吸收民间资本,迅速组建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的股份制担保公司,切实化解民营企业的融资瓶颈。
    13、全方位提供信息服务。市各主要媒体,要经常向全社会发布民营经济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进步、对外经贸交流合作、中介服务、项目推介等各种信息,为创业人员提供准确的信息服务。
    14、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扶持力度。坚持实施“3+1”科技支持工程,具体按邮政发[2005]41号文件办理。对市内申报国家发明专利并进入产业化的产品,其申报费用由科技局给予全额资助。
    15、对支柱产业和重点民营工业企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工程技术人员,经人事、科技等部门评审认定,由市政府批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16、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实施 “走出去”战略,参与国际竞争。民营企业家、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出国(境)考察学习和开展商务活动,可申办因私出国护照和3个月多次有效赴港澳商务签证。对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出境从事紧急商务活动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以内办结国内批准手续。
    五、加强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
    17、进一步加大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每年确定一个月为“民营经济宣传月”,以不断提升民营经济的社会地位。
    18、进一步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按照“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要求,在市经贸局增挂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牌子,合署办公,真正做到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企业。进一步强化对民营经济发展动态的监测、服务和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建立科学统计体系,及时准确反映民营经济发展状况。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配合,形成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合力。
    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高邮市委 高邮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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