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上调2006年度农村大病医疗救助标准
2007-05-15 00:00:00 作者:祁传玉 管玮玮 来源:今日高邮
日前,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1号文件关于“适当增加城乡大病医疗救助资金、调整大病医疗救助标准”的要求,进一步缓解困难群众因患疾病、特别是重大疾病所带来的沉重经济压力,我市决定从今年全面提高2006年度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的有关标准。具体调整的标准为:医疗救助对象当年自付医疗费用(经市合管办审核,符合合作医疗补助的总额减去合作医疗补助部分的余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4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2000元;自付医疗费用在4万元以上(含4万元)、5万元以下的一次性救助3000元;自付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一次性救助4000元。
据了解,各乡镇目前已全面完成医疗救助对象的筛选工作,首批共计212人将于5月中旬陆续收到由市民政局统一发放的59.6万元专项保障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