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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在邮施行

2007-08-21 00:00:00    作者:张宗桥    来源:今日高邮

日前,在市文游南路东侧已经建成的步康花苑一期工程小区内,首批20幢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吸引了不少市民纷纷前来申购。据了解,按照省试点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正式施行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此举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精神,不断完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创新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探求经济适用住房新的实现形式,让既不符合廉租住房、解困定销住房保障条件,又买不起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住房。这在扬州市尚为首家。
制度确定,凡上年度家庭年收入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倍以下,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含城市房屋拆迁中享受最低补贴标准)的家庭,可以通过个人申请、组织审核、媒体公示、集体审批等程序,与政府共同购买一套70平方米以下的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后,购房人在家庭经济条件许可时,可一次购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中国有产权份额部分。五年内仍符合保障条件者购买的按原价格计价,五年内不符合保障条件者或五年后购买的按届时同区域商品房价格计价。
制度还明确,购房人在完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五年后,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按市场评估价上市出售。出售时,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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