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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最低工资标准:590元/月

2007-11-05 00:00:00    作者:国富 局办    来源:今日高邮

日前,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扬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扬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为59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0元/小时。该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规定,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项目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劳动者所得工资在剔除上述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另据了解,近日,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考虑周边县市的工资增长状况,确定2007年度我市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具体是:2007年全市企业在岗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至14%,增长预警线为16%至20%,增长下线为3%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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