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05 00:00:00 作者:文武 来源:今日高邮
3日,记者从有关会议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对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工作,解决城乡居民因病、因灾等特殊原因造成的生活暂时困难,保障其正常的基本生活,我市将出台《高邮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该办法从2008年1月1日实施。
据了解,凡属高邮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城乡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享受临时生活救助:重症疾病患者;遭遇突发性灾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正常生活的家庭。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按照申请救助家庭的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种类和自救能力强弱确定。一个家庭一年内享受临时救助总金额不高于1000元,原则上为每年一次;对一些特殊困难家庭,在救助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可多次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