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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反工作日午间禁酒令的处理规定(试行)

2008-03-08 00:00:00    作者:文件    来源:今日高邮

第一条  为加强作风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根据中央、省、扬州市纪委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工作日午间饮用白酒、葡萄酒、黄酒、啤酒以及其它含有酒精的饮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全体人员;市法院、检察院全体人员;市各人民团体机关全体人员;市级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全体人员;各乡镇(园区)党委(工委)、人大、政府(管委会)和各基层站所全体人员。

第四条  第三条所列人员不得以下列理由在工作日午间饮酒。

 1、接待招商引资客人;

 2、上级机关部门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会议、检查、评比、考察、学习、培训、庆典、联谊等;

 3、接待市外来客;

 4、家庭活动或婚丧嫁娶等。

 第五条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规,对违反工作日午间禁酒令的人员和单位实施以下处理:

 1、对违反本规定的当事人实行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任追究。

 2、各级领导劝说、安排、准许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人员工作日午间饮酒,对劝说、安排、准许者实行停职检查、通报批评、责任追究,饮酒者实行诫勉谈话。

 3、违反工作日午间禁酒令的责任人在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4、领导班子成员凡有违反本规定的,所在乡镇(园区)、部门不得评为全面小康建设标兵和先进单位。

 5、乡镇(园区)、部门凡有违反本规定的,一律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6、凡有违反本规定一次的,由市财政局核减当事人所在部门、乡镇(园区)财政预算或财政分成2万元。

 第六条  对执行工作日午间禁酒令实施下列监督管理:

 1、本规定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乡镇(园区)、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纪委、监察局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地对规定执行情况组织明查暗访。

 2、市纪委、监察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84688619、84614226),并对举报者实施奖励和保护。举报一经查实,对举报人给予500元/次的奖励。

 3、通过“中国高邮”网站、“高邮廉政网”、“高邮信息”、电视等媒体对外公布本规定的主要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班子成员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模范带头执行本规定。

 第八条  驻邮各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实施并商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级机关工委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08年3月15日起执行。

 

 中共高邮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高邮市监察局

  二OO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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