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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走进公众的生活

2008-12-04 00:00:00    作者:莫莫 晓寒    来源:今日高邮

“从上世纪80年代没人聘请律师,到上世纪90年代打起官司才想起找律师,再到2004年以来为了避免官司而请律师。社会法律消费的三个阶段明显变化,让我们律师深切感受到共和国司法制度的不断进步”,回首 30年改革开放,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耀律师感慨万千。

1985年,在成立不久的高邮县法律顾问处,刘耀迈出了法律工作者的第一步。上世纪80年代虽然进入改革开放时期,但社会各界都没有太强的法律意识,案源几乎是主管部门司法局分配的普通刑事、民事案件,上级一再强调律师以配合为主,配合公检法部门的工作,避免过多的枝节纠缠;公民寻求法律援助,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非常淡薄。这就注定法律工作者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上世纪80年代,我曾代理一个盗窃案件。开庭之日,公诉人到庭后将公文包‘啪’往桌上一放,问当事人‘你认罪吗?’当事人说‘认罪。’很快,法官就开始宣判,律师根本没有机会辩护。”

上世纪90年代,市场经济真正启动,公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打官司找律师成为共识,律师的作用越来越大,刘耀想当名律师的愿望也越来越强。

2000年,刘耀受理了轰动一时的“扬州贩卖私盐第一案”。海安人张某销给甘垛几个单位80吨工业用盐,被公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抓捕归案。刘耀广泛查阅法典,发现“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贩卖国家专营物品,而我国当时实行专营的是食盐、黄金、烟草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工业用盐属于专营物品,他坚持认为当事人非法经营的罪名不能成立,并在辩护中为此而据理力争,法庭一时难以判决,经层层上报,最高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据此案作出了《关于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同年,刘耀接受某公司老总李某的委托,为其做罪轻辩护。公诉机关当时指控李某的罪名是个人行贿。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刘耀认为控方对李某的行为定性不准确,并以此为突破口,查阅法律、法规,就《刑法》在制订、修改中确立单位行贿的立法行为的必要和司法实践意义以及如何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展开了深入浅出的辩护。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意见,判决被告犯单位行贿罪并据此量刑。此案后被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2001年,高邮律师事务所从政府下属事业单位改制成合伙所,刘耀在第一律师事务所的基础上创办了现在的民泰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刘耀通过律师事务所每年办案的类型、数量,明显地感到,公民守法意识、学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在提高。现在,人们一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便会寻求法律帮助。物权、医疗卫生、知识产权等类的私权纠纷之多在以前是不可想象也是不可思议的,非诉讼类业务已占全所业务的六成。法律消费的目的已经发生了改变,许多单位和个人是为了不打官司而请律师,从事后维权到事先防范、事先策划,从请名律师处理单项问题到请名律师事务所提供综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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