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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环路规划“高含金量”配套政策出台

2009-01-16 00:00:00    作者:钱明 韩粉琴    来源:今日高 邮

日前,市政府正式印发《高邮市市域环路产业带和板块经济发展规划实施配套政策(试行)》的通知,从加快推进产业集聚、加强财税政策引导、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营造规划实施环境等4个方面明确了12类“高含金量”的配套政策。

《高邮市市域环路产业带和板块经济发展规划》是我市历史上第一个产业空间规划,是一个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高邮发展实际、事关高邮长远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于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合理配置资源,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群、企业集聚、资源集约,不断提升我市区域经济竞争力等,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如何将好规划实施到位,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话题。市发改委牵头组织经贸、财政、国土、农林、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研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

对于发展现代高效规模种植业和现代高效设施种植业,文件规定,凡发展符合规划要求的现代高效规模种植业,将享受减半收取农业水利工程水费、优先安排农业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按标准给予补贴等优惠政策。

对进入 “三大重点园区”和“两大重点工业集中区”且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新建项目(企业),投产后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按不同比例奖励地方留成部分;达到要求的入户工业项目,土地净出让金全额用于支持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规划布局的物流园区、物流仓储区和物流集聚区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对于各地普遍关心的财税分成问题,文件规定,各乡镇原有企业到“三大重点园区”和“两大重点工业集中区”扩建新建固定资产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投产后原有税收基数内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归原乡镇所有;超基数财政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原乡镇和项目落户园区按五五比例分成。乡镇引进落户到“三大重点园区”和“两大重点工业集中区”的项目,从真正形成税收年份起,对各项税收和防洪保安资金等地方留成部分在兑现相关企业优惠政策后,由引进方和落户方实行收入分成。对分阶段有计划调控发展工业集中区的乡镇,按照规划要求已经开发建设完毕且不再单独供地的,将按规定给予部分财政补助。

文件还从用地指标、基础设施投入、项目核准备案等方面引导和保障项目进入“三大重点园区”、“两大重点工业集中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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