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02 00:00:00 作者:何寿青 金晓丽 来源:今日高邮
2010年11月30日,市人民法院一审对以黄桂海为首的涉黑性质犯罪团伙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桂海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等七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其余7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悉,被告人黄桂海以开设赌场、高利放贷为平台,采用安排“看场子”、感情拉拢、金钱物质资助或奖励等方式,网罗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以其为首,梅某、陈某、孙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用赃款开办实业等手段,聚敛了大量财物,并将其中部分实物、资金用于组织成员的个人生活、高消费等支出。
黄桂海利用组织成员是两劳释放人员的恶名对他人形成的心理强制或威慑,在高利放贷过程中,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性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利用恶名和暴力手段介入他人纠纷,并通过在一些公共场所寻衅滋事来强化其已有的恶名,巩固其在高利贷领域的强势地位。该组织通过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长期称霸于我市的民间借贷市场,许多高利贷借款者被高额利息和罚款逼得倾家荡产,背井离乡。该犯罪组织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以黄桂海为首的涉黑性质犯罪团伙,经我市相关部门历时7个多月的调查,终于判定审结。
法官说法(陈兆辉-该案合议庭成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且仅限于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4、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决意组织、领导、积极参与或者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