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8-02 00:00:00 作者:朱玉霞 姚静 来源:今日高邮
本报讯 从7月27日起,《高邮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正式实行。办法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全部进入以政府为主导的预售款监管。这是30日下午召开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会议上传出的重要信息。
新建商品房预售在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支持开发企业融资等方面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预售款的监管长期缺位,导致购房人利益受损,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一定风险。鉴于此,我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纪条规,制定了《高邮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高邮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操作细则(试行)》。
办法明确了房管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具体实施单位,即预售款监管帐户所在的银行。《办法》还就商品房预售款办理流程、预售人、主管部门及监管银行违规行为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