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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出台《意见》给力中小企业发展

2011-11-27 00:00:00    作者:殷朝刚    来源:今日高邮

本报讯   日前,市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以进一步帮助我市中小企业积极应对当前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营造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意见》明确将从“财税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金融融资”、“环境优化”等四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扶持。

《意见》规定,市财政将按照不低于一般预算收入2.5%的比例,用于科技方面的支出,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技术服务和产品公用检测平台建设;对参加国内外各类展销洽谈活动以及由市统一组织的展洽会参展企业,市财政承担50%摊位费用。

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方面,《意见》提出,对当前经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经与社保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可阶段性缓缴社保基金;对光伏类等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办理相应手续,可暂缓增扩和暂予缓缴;对企业缴纳工会费用确有困难的,经与市总工会办理相应手续,可暂予缓缴。

为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融资扶持力度,《意见》提出,对担保机构实行税费优惠,经批准,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还,以提高融资担保支付能力;市财政每年还按担保机构平均担保余额的0.3%筹集建立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与此同时,我市还将建立政、银、企融资合作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性和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促进信贷资金与企业、项目的有效衔接。

《意见》还提出,对企业运行过程中增、停变压器,供电部门将提供快速服务;对企业压缩用电规模的,及时进行电力调剂;对企业临时用电需求,确保用电保障。同时,短期内市财政对光伏产业链的拉晶(铸锭)、切片、电池、组件等主要环节的生产性用电,经审批后,将按电费的10%标准对企业进行补贴。

为保证中小企业在更加宽松的环境中发展,《意见》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小企业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执行“企业宁静生产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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