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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城乡全覆盖

2012-01-08 00:00:00    作者:刘学军 杨星    来源:今日高邮

●截至去年底,全市药品平均降价达40%,门急诊次均费用下降13.3%,住院次均费用下降5%

●2012年1月1日起,全市村卫生室实施“一般诊疗费”收费模式

本报讯  从2011年12月26日起,我市所有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有基本药物实行零利润销售,这标志着我市实现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城乡全覆盖。

根据要求,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从2011年12月26日起,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配送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品种在一个月内全部下架,2012年1月26日起不得再销售非基本药物。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我市村卫生室按照邮价字[2011]115号文件规定增加“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原来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费用不得再另行收取;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6元,其中新农合基金支付5元,个人承担1元;对于外伤换药、理疗、针灸推拿等按疗程进行的医疗项目按疗程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据悉,从2011年4月1日我市12家非政府所在地医疗卫生机构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6月15日起全市所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以来,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计指标显示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成效显著。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价格平均降幅达40%,门急诊人次上升10.42%,门急诊次均费用下降13.3%,住院次均费用下降5%。

为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在2011年度绩效考核中,市卫生局将门诊次均费用、住院次均费用、抗生素使用率、激素使用率、医疗文件合格率、医师日均门诊人次、剖宫产率、满意度、新农合实际补偿率等可以数字量化的指标作为关键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医疗卫生机构补助经费、机构负责人绩效工资直接挂钩,力争进一步降低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提高社会各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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