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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财政引导资金增至千万

2012-02-29 00:00:00    作者:祁文明 周雷森    来源:今日高邮

今年,我市把发展现代服务业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重点,近日出台《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政策意见(暂行)》,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今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服务业引导资金,滚动用于扶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

“三个只要”和“三个凡是”给力服务业发展

《意见》提出,制定和完善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在要素投入、载体打造、人才引进、规划用地、融资服务、水电气价格等方面向服务业倾斜,在具体操作上做到“三个只要”,即:在政策上,只要国家、省和扬州市有的,我市将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只要外地有的,我市参照执行;只要工业有的,服务业同样享受。同时,放宽市场准入,做到“三个凡是”,即: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都向民资和国资开放;凡是外地资本来邮设立分支机构的,全部放开接纳,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

《意见》还规定,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参照工业重大项目优惠政策执行,企业审批实行“一事一议”绿色通道。

土地要素向服务业项目倾斜

根据《意见》,我市将服务业发展用地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列入市“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服务业集聚区、重点服务业项目,按照扬州市《关于实施差别化供地,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文件要求,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差别化定价,积极利用和创新土地优惠政策,择优包装争取土地点供;对物流(仓储为主)、研发、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视同工业类性质用地;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服务业项目。

非核心业务分离、申报限额以上企业及大个体均有奖励

《意见》明确,对大型企业非核心业务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其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按第一年10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给予奖励;新设立的交通运输企业,经税务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对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等个体工商户,当年申报转性为限额以上企业及大个体单位,由市财政按当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

重奖服务业招商引资功臣

《意见》提出,对社会人士引介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实际注册资本金2000万人民币或200万美元以上的,民资按实际到账资本金的0.3‰给予引介人奖励,外资按实际到账注册资本金的0.5‰给予引介人奖励,由实施载体结算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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