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9-07 00:00:00 作者:朱玉霞 来源:今日高邮
本报讯 近日,我市对2008年12月颁布实施的《高邮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和《高邮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政策作出调整,涉及内容包括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等方面,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关于家庭人口规定:有市区户口5年以上且在市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请家庭,单亲家庭或大龄未婚人员(男35周岁以上,女30周岁以上)可按一个家庭申请住房保障。夫妻须共同申请住房保障,不得人为拆散分别申请或参与申请住房保障;同户籍父母或子女(含正在服兵役或在外地读书的未婚子女)可以共同申请住房保障。不同户籍或外籍子女或父母不得共同申请住房保障;因离婚成为单亲(单身)家庭的,原住房面积超过当年保障标准,离婚后无住房一方需离婚5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保障。
关于住房面积规定:家庭成员的房改房、私有住房(含外地房产、已签订购买合同的商品房)、承租的公有住房、拆迁安置房计入家庭住房面积。已享受过住房保障,但住房面积小于当年保障面积标准的,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但不得申请廉租住房、公租房保障;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在本市有两套住房或有一套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私房的家庭,其父母和独生子女均不得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人员中患有重型精神病、白血病或接受血透医治、因重大事故造成的一级肢残等重大疾病,因为医治疾病出售自有住房而申请住房保障的不受售房年限限制。
关于家庭收入规定: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工薪、经营性、财产性、转移性收入及出售财物、借贷等其他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关于拥有车辆和船舶及家庭银行存款规定: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小型汽车以上机动车辆和100吨以上船舶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银行合计存款超过当年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房款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超过60平方米普通商品房均价房款的,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居民户)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