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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夏起不发高温津贴属违法

2013-07-18 00:00:00    作者:林国富 晓莉    来源:今日高邮

本报讯  每年夏天,高温费总是劳动者关心的热门话题。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高温津贴已正式纳入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这意味着,从今年夏天起,高温津贴不再是一项福利,而是一种对特殊环境下劳动者的补偿,是强制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如不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不再是违规行为,而是属违法行为。

根据现行标准,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计发时间为6月至9月,共4个月。

据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监察科负责人林国富介绍,往年关于高温津贴的规定,都只是各级部门指导性意见,有的企业不按规定办,职工也难以维权,社保部门接到劳动者的投诉后,只能督促企业执行相关规定,不能强制要求。从今年夏天起,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社保部门就有处理的法律依据了。林国富表示,将高温津贴从“指导性意见”转变为“强制性规定”,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护。近期,市人社局将联合多个部门深入到各高温作业单位、企业开展检查,如发现企业不按照规定发放高温费,将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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