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10 00:00:00 作者:文件 来源:今日高邮
2013年9月3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市城管局局长潘万宝所作的关于近年来市城管局工作情况的汇报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小组的调查报告。会议根据《高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市城管局近年来工作情况的汇报进行满意度测评,25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了投票,其中满意票17张,基本满意票8张,评议结果为满意等次。会议决定对市城管局近年来工作情况的汇报予以通过。
会议认为,近年来,市城管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探索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方法,着力推进城市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不断破解城市管理难题,为加强城市管理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城市形象和秩序有了一定起色,城市品质有所提升。针对市城管局工作中存在的“大城管”格局尚未形成、城市管理难点还未突破、城管队伍建设亟待加强等问题,会议提出如下整改意见:
1、着力构建统一高效的城管体制。要加快推进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工作,抓紧与相关部门对接,处理好职责衔接等事宜,全面实行城管综合执法,提高城市管理的执法效率;要建立科学的考评机制,进一步明确“一镇两区”、相关部门和社区的管理职责,突出绩效考核,调动他们做好城管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大城管”格局;要充分发挥城管联席会议牵头部门的作用,加强跟踪督查,推动城管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要加强对“一镇两区”城管执法分局管理考核,提高执法效能。
2、积极探索职责分明的运作模式。在城市保洁方面,积极探索,逐步将市区道路清扫保洁权推向市场,并将道路两侧的绿化保洁、野广告清理等一同捆绑外包。同时,实行环卫作业市场准入机制,按照住建部有关规定,对中标企业核发环卫作业许可证,并建立考核细则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推行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进一步明确社区、沿街单位和居民的市容环卫管理责任,发放市容环卫责任告知书,并签订市容环卫责任状,对违反市容环卫责任状的单位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不断提升城市保洁保绿水平。在城市管理方面,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突出抓好城郊结合部、城中村和背街后巷的管理,坚持突击整治和长效管理相结合,加大执法管理的力度,严肃查处破坏公共设施、公共绿化,乱扔乱倒垃圾、乱停乱放等行为,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3、集中整治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对城市管理中的违法建设、占道经营、店面出摊、乱停乱放、“马路市场”、“野广告”等“老大难”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对违法建设,可学习借鉴外地成功做法,研究制定防治违法建设的有效机制,针对目前“一镇两区”、预拆迁地段、城郊结合部等重点区域违章搭建较为严重的实际,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为契机,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对路边小吃、夜市大排档、室外烧烤、水果摊点等占道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治理,规划和建设疏导点,实行集中经营管理;对“马路市场”的整治要采取“堵疏”结合,实行错时管理、延时管理,逐步取缔;对“野广告”要加大追查、处罚、打击力度。要将城市管理触角由城区向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无物管老小区、背街后巷等管理薄弱区域延伸,配齐环卫设施,督促各社区严格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做到有专人保洁、定时清扫,切实改变脏、乱、差的状况。
4、加快建立支撑有力的保障体系。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强化与公安部门的协作,整合相关资源,加快建设数字化城管系统,打造城管综合执法新平台;要按照以事定费、费随事转的总体原则,统筹安排城管行政执法经费,消除以收费手段解决经费不足的现象;要重视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考虑城管部门现有人员的结构状况,加大公开招考、竞聘力度,充实、壮大一线执法力量;要加强城管法律法规学习和业务培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思想、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5、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要创新舆论引导,加大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宣传媒体,采取开辟城市管理专栏、专题、热线等形式,加大城管执法“正能量”的宣传,使广大市民了解城管、理解城管、支持城管、参与城管,不断优化城管执法环境;要加强对市民的教育引导,充分利用电视曝光台、城区显示屏等载体,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引导广大市民养成关心市容市貌、维护城市形象的良好习惯,自发抵制各种不文明行为,形成全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加大对建制镇和农村集镇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加强对乡镇集镇管理执法中队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全市集镇管理水平。
以上评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请于2014年3月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汇报。
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小组调查报告中提出的进一步明晰城管局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牵头统管职权,保障其发挥监督、检查、考核职能作用,推进“大城管”责任落实以及建立城市管理配套设施优先建设制度、重视城市地下管网建设、加快推进老小区整治和城中村改造等4个方面的具体问题,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研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