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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2014-01-15 00:00:00    作者:王金宜 周雷森    来源:今日高邮

本报讯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日前,市政府发布通告,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据了解,我市禁燃区范围为城市建成区,并根据城市建成区发展调整划定范围。通告中所指高污染燃料为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通告要求,自2014年1月3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自2015年1月1日起,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要在规定期限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违反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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