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0 00:00:00 作者:徐丽萍 晓莉 来源:今日高邮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扬州市文件精神,201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将从10月1日起调整。
据了解,自2014年10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按不低于2299元确定,上限按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4496元)执行。私营、民营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月缴费工资低于1794元的,按1794元确定。各类用人单位应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参保人员月工资收入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本人实际月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工资。
此外,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应保未保需补缴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不低于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中断保险需续保的,月缴费工资按不低于2299元确定。